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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政策丨最新科技资助(奖励)政策汇总0721

2024-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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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北斗规模应用试点城市遴选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北斗规模应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促进北斗产业发展,加快北斗应用落地,拓展北斗应用广度和深度,工业和信息化部拟遴选一批有条件、有基础的城市(含直辖市所辖区县,以下统称城市),开展北斗规模应用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北斗系统是我国自主建设运营的全球卫星导航系统,具备定位、导航、授时全球服务能力,当前北斗规模应用已进入市场化、产业化、国际化发展关键阶段。开展试点工作,以特色应用和创新研究催生新业态、新模式、新动能为目标,着力打造一批北斗产业完善、应用成效突出的试点城市,在全国范围内形成显著引领和辐射带动效应。加快试点工作,对于推进新型工业化、培育新质生产力,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工作要求

按照加快推进北斗规模应用总体要求,加快培育优势企业,持续提升产品水平,大力推广北斗应用,构建良好产业生态,全面助力北斗赋能千行百业。通过试点工作形成一批北斗技术创新引领、北斗产业发展迅速、北斗应用规模可观的试点城市,树立一批可复制推广、可规模应用的发展标杆。

三、试点内容

围绕大众消费、工业制造和融合创新三个领域,结合当地北斗产业基础、城市发展特点和建设情况,积极开展试点工作,加快提升北斗渗透率,促进北斗设备和应用向北斗三代有序升级换代。通过“北斗+”“+北斗”与区域特色、产业基础相融合,持续开展北斗特色和创新应用,不断催生新的经济形态,构建新的产业链。各试点城市至少选择一个领域开展试点工作。

(一)聚焦大众消费领域,提升北斗应用感知度和普及率试点城市以智能手机、可穿戴设备、平板电脑、共享出行、低空应用无人机等领域为重点,积极引导企业研制和生产北斗产品,持续提高产品供给能力。分区域有步骤开展大众消费领域搭载北斗应用,建立动态监管和反馈机制,持续跟踪和改善产品性能,不断提升用户体验。结合地方特色和资源禀赋,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深入拓展北斗在大众消费领域应用深度和广度,培育北斗大众消费应用新模式新业态。

(二)聚焦工业制造领域,加速北斗行业应用赋能试点城市应结合地区特点和建设情况,加快在汽车、船舶、航空器、机器人等重点领域推广北斗应用。鼓励依托车联网、智能网联相关平台建设,全面扩大重点营运车辆、公共领域车辆、商用车和乘用车北斗搭载比例。鼓励引导内河、沿海、远近洋等区域航行的船舶加速装载北斗。鼓励加大对航空器领域相关企业扶持,加快开展北斗导航、短报文等适航设备研制攻关和应用。鼓励挖掘机器人领域北斗应用新场景。围绕新型工业化和新质生产力发展要求,结合区域资源禀赋和要素比较优势,拓展北斗赋能工业制造领域新场景应用。

(三)聚焦融合创新领域,不断挖掘“北斗+”应用新场景试点城市结合其产业能力、地域优势、行业特色等基础,积极探索产业技术体系和应用模式创新,打造建设一批创新应用平台,在各行各业培育形成一批“北斗+”融合创新应用。引导企业开展北斗与5G、高分遥感、惯性导航、高精度视觉、短距互联、超宽带(UWB)定位、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融合,推动北斗系统在车联网、物联网、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新兴产业领域创新应用,促进北斗应用与智慧城市、智能交通、智慧物流、智慧海洋、精准农业等新场景深度融合。

四、申报条件

拟申报北斗规模应用试点城市的地方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支撑体系健全。地方政府高度重视北斗产业发展和规模应用工作,建立地方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统筹协同工作机制,有力支撑试点工作开展。

(二)政策保障充分。对北斗产业发展和规模应用有明确的政策措施,在人才、资金、项目、政策法规等方面给予充分支持和保障。

(三)产业基础良好。具备良好的北斗产业基础,在产业链培育、产业集聚效应和产业生态建设等方面具有一定优势,相关企业合法合规经营,优先支持高技术转化应用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基地已前瞻布局的城市。

(四)推广优势突出。具有在相关领域开展“北斗+”“+北斗”应用的成功经验,在区域特色、用户规模、资源调配等方面具备北斗推广应用的有利条件。

(五)创新体系完善。拥有北斗产业相关领域学科的高校,或有北斗关键技术领域的企业、科研机构、创新中心等平台,构建了产业和应用创新能力持续提升的创新体系。

五、申报遴选程序

(一)推荐申请。申报试点城市应为地级市及以上,包括直辖市所辖区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建立统筹协调机制,择优推荐试点城市。拟申报城市按要求填写《试点城市申报表》和《北斗规模应用试点城市实施方案》,于2024年8月15日前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加盖公章的申报材料报至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组织评审。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试点城市申报材料及综合情况进行评审。

(三)名单公布。工业和信息化部结合评审意见,综合考虑申报城市实际情况和规模应用总体布局,及时向社会公布北斗规模应用试点城市名单。

六、组织实施

(一)明确目标。试点城市在《北斗规模应用试点城市实施方案》中应提出可操作、可实现、可量化的目标,并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对申报实施方案及目标进行合理调整和完善。

(二)开展试点。试点城市按照完善后的《北斗规模应用试点城市实施方案》开展为期2年的试点工作,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和政策措施,推动试点工作取得实效。工业和信息化部将适时组织专家组指导试点城市开展工作,推动解决试点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试点城市每年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试点实施情况。

(三)组织验收。经2年试点期满,结合各城市实施方案和预期目标,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组进行考核验收。对试点成效突出的城市,形成经验总结在全国推广。

七、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试点城市的系统布局、政策指导和组织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试点城市的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

(二)优化支持措施。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加大对试点城市支持力度,引导各类资源向试点城市聚集,推动试点工作尽快取得成效。各地要积极谋划各类政策集成,加大对试点工作的资金投入,引导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工作。

(三)强化宣传推广。工业和信息化部结合各地工作开展情况,搭建交流平台,组织开展研讨和互动分享,总结推广试点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及时宣传各地取得的进展和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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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粘胶纤维企业公告申报工作的通知


根据《粘胶纤维行业规范条件(2024版)》及《粘胶纤维企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4年第7号)有关要求,现组织开展2024年粘胶纤维企业公告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粘胶纤维企业的申报工作。

二、粘胶纤维企业自愿申请,如实填报《粘胶纤维行业规范条件(2024版)公告申请书》,并按照《企业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清单》提供相关材料复印件。

三、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填写《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表》,必要时可赴现场或委托市县级相关部门对申报企业进行核查。对于2022年7月以来,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要求的行为或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应取消其申报资格。

四、请于2024年9月6日前将粘胶纤维行业规范条件(2024版)公告申请书、企业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清单和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表(一式两份)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粘胶纤维行业规范条件(2024版)公告申请书电子版同步发至指定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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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2024年低噪声施工设备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降低施工噪声对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的影响,减少对现场施工人员身体健康的伤害,现组织开展2024年低噪声施工设备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土方机械:压路机(振动、振荡)、压路机(非振动、非振荡)、履带式推土机、轮胎式装载机、轮胎式挖掘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

建筑施工机械与设备:旋挖钻机、混凝土泵车、沥青混凝土摊铺机、路面铣刨机。

二、基本条件

(一)申报企业近三年未发生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以“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为准);

(二)申报设备应为国内销售使用的施工设备;

(三)申报企业应建立施工设备噪声管理制度及管理体系;

(四)申报设备噪声值优于相应国家或行业标准:

土方机械申报设备噪声值优于国家标准(《土方机械 噪声限值》GB 16710-2010)要求;

建筑施工机械与设备申报设备噪声值优于行业标准(《建筑施工机械与设备 噪声测量方法及限值》JB/T 13712-2019)要求;电动设备噪声限值要求参照上述标准。

三、申报说明

2023年已入选《低噪声施工设备指导名录(第一批)》的设备,如申报材料无变化无需重新申报,将直接参与本年度复审;如有变动,则需按要求重新提交申报材料。

四、工作程序

(一)申报。按照自愿参与原则,符合要求的施工设备生产企业可在“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注册,按要求填报低噪声施工设备申报书,并上传盖章扫描件。

(二)初审。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对所在区域内申报设备进行初审,形成推荐意见。于2024年9月20日前,通过平台将设备申报书及低噪声施工设备推荐汇总表盖章扫描件等材料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三)复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生态环境部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复审,遴选发布低噪声施工设备指导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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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浙江省第四批制造业“云上企业”及市级、区县级制造业“云上企业”培育遴选的通知


为深入实施数字经济创新提质“一号发展工程”,贯彻落实《关于培育发展制造业“云上企业”促进数字化转型的实施意见》(浙数办〔202112号),经2024年第11次厅长办公会议同意,决定组织开展浙江省第四批制造业“云上企业”及市级、区县级制造业“云上企业”培育遴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定义

制造业“云上企业”是指以数字基础设施云化部署为前提,全面云化构建核心业务系统,以数据资源为关键要素,打造企业内外部、产业链上下游的云上数字化协同生态,不断提高资源要素配置效率和生产管理智能化水平,从而实现竞争力、发展质量和效益显著提升的制造业企业。

制造业“云上企业”培育分设3个层级,即省级制造业“云上企业”、市级制造业“云上企业”培育库、区县级制造业“云上企业”培育库。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须注册在浙江省境内,经营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符合《浙江省制造业“云上企业”分级评价标准》基本条件(其中区县级培育库入库企业经营效益不作要求);对为其提供云计算产品和服务的云服务商不作注册地限制。

(二)企业有较好的信息化基础,已在生产、经营、管理中开展基础设施类、管理类或业务类上云应用,应用的云计算产品、服务或解决方案技术先进实用,云上数字化协同初步实现。

(三)企业已形成用云增效的成功案例,达到较深的云应用程度,形成较好的云应用效益,对提升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水平,推动企业数字化转型升级具有明显促进作用,具备行业示范引领效应和可复制推广价值。

(四)省级制造业“云上企业”由市级制造业“云上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遴选产生,市级制造业“云上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由区县级制造业“云上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遴选产生,不得跨级申报。

三、评选程序

(一)拟申报企业要认真组织开展用云水平评估,于2024年7月15日-8月31日登录申报平台企业端完成信息填报。登录账户为浙江省政务服务网法人账户。

(二)各县(市、区)经信局应于2024年9月15日前以浙政钉扫码方式登录申报平台政府端完成区县级制造业“云上企业”培育库遴选(含资料初审、组织专家评审、复审入库等步骤),并推荐市级制造业“云上企业”培育库参评企业。推荐排序表需加盖公章后上传系统。

(三)各市经信局应于2024年9月30日前以浙政钉扫码方式登录政府端(同上)完成市级制造业“云上企业”培育库遴选(含资料初审、组织专家评审、复审入库等步骤),并推荐省级制造业“云上企业”参评企业。推荐排序表需加盖公章后上传系统。

(四)市县级制造业“云上企业”培育库遴选过程中,如需组织线上专家评审,专家应于遴选期限内登录专家端完成评审。

(五)省经信厅组织省级制造业“云上企业”评定,审核确定浙江省第四批制造业“云上企业”初选名单,并于门户网站上公示,对公示反映的问题组织调查核实,确认无误后正式公布评选结果。市县级制造业“云上企业”培育库入库名单由地方经信局自行发布。

四、其它事项

(一)请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制造业“云上企业”培育工作,依据《浙江省数字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分解全省制造业“云上企业”培育目标任务的通知》(浙数办〔2022〕3号),结合2021年-2023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严格落实培育质量和数量,做好评估和总结,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年度数字经济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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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24年浙江数商申报工作的通知


为深入实施数字经济创新提质“一号发展工程”,持续推进产业数据价值化改革走深走实,壮大数据要素市场主体,加快培育壮大特色鲜明、优势显著、融合发展的浙江数商群体,根据《关于推进浙江数商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目标任务,组织开展2024年浙江数商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做强浙江数商群体,提升数商发展能力,打造浙江数商品牌。2024年度,遴选在全国具有影响力的“领军型浙江数商”企业10家,在细分领域有影响力的“成长型浙江数商”企业50家。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申报单位应为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质量、安全、信誉和社会责任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二)业务范围。申报领军型浙江数商的数据相关业务范围,应至少涵盖数据技术服务、数据产品开发、数据流通服务、数据安全服务、数据平台运营服务这五类重点业务中的两类;成长型浙江数商应至少从事其中一类重点业务。重点支持业务详见《关于推进浙江数商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制高办〔2024〕21号)。

三、申报流程

(一)企业申报。企业通过浙江省企业之家网(浙江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首页“浙企办”栏目进行申报,在线填报浙江数商申报书、同时提交佐证材料。申报截止日期为7月26日,逾期申报系统将自动关闭申报功能。

(二)地方审核。请各区县市经信部门组织企业进行申报,对辖区内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择优推荐,推荐截止时间为7月30日。请各设区市经信局对辖区内申报情况进行复审并择优推荐(需上传正式行文签章文件),推荐截止时间为8月2日。

(三)专家评审。省经信厅将组织专家进行浙江数商的遴选评审,结果经公示后公布。

四、其他事项

请各设区市经信部门汇总辖区内浙江数商工作的责任人(用于开通申报系统审核人员账号),并于7月17日前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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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5部门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浙江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浙科发高〔20189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做好2024年度全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从事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并达到认定条件的企业的法人企业。

二、申报条件

申请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详见《管理办法》)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二)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50%以上;

(三)企业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四)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三、申报时间

县(市、区)主管部门推荐上报截止时间为8月31日,企业申报截止时间以各地通知为准。

四、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报

1.企业按自愿原则申报,须先登录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首次申报的须先注册),在线填写《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导出PDF格式文件,按申报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2.企业须同时登陆商务部“服务外包信息系统”或“服务贸易统计监测应用系统”(网址: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填报信息。

3.企业须同时登录“浙江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系统”(网址),进入办事大厅,搜索“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点击“业务办理”,使用浙江省政务服务网账号登录,按要求填报并上传材料。上传的电子材料一律采用PDF格式,勿将扫描文件横置或倒置,并确认上传文件能够被正常打开,文件内容清晰,方便阅读。

(二)地方审核

县(市、区)主管部门登录申报系统开展形式审查,下载并填写申报企业情况汇总表,在线提交省级主管部门。

(三)省级评审

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评审程序,组织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及软件或电子信息等相关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的3名技术专家、具有相关高级技术职称或具有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资格且从事财税相关工作的2名财务专家开展评审。

五、工作要求

(一)县(市、区)主管部门要对照《管理办法》和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组织申报工作,及时协调解决企业申报困难问题。

(二)各地科技、发展改革、财政、商务、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申报企业指导、审核与服务,切实提高申报质量。各地要建立健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认定工作协调机制,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三)各地要加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政策宣传与落实。对在政策落实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及时向上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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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制造业工程技术人员工程师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根据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杭州市2024年度中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杭人社发〔2024〕56号)精神,现就做好2024年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制造业工程技术人员工程师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在高新区(滨江)企事业单位从事机械、电气、电机、电子、仪表、自动化、电力、轻工、化工、化纤、印染、家具、皮塑、造纸、纺织、丝绸、生物技术(不含医疗器械与医药工程等专业)、食品、能源、材料、石油、智能制造、工业互联网、虚拟现实(最后3个专业中不含计算机技术与软件等相关可考试的专业)等工程技术专业的人员。

从事计算机技术与软件、机动车检测维修、通信工程、医疗器械、工业设计等列入国家、省统一考试专业的,一律不予评审通过。

公务员(含参照管理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含实行考评结合的系列)。

二、时间安排

职称评审使用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申报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均须通过“省平台”完成申请。

(一)网上个人申报

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员登录“省平台”进行申报,时间为7月22日至8月5日,逾期不再受理。

(二)用人单位审核

申报人所在单位网上审核推荐截止时间为8月16日。

(三)纸质材料报送

申报人应在受理点、中评委办公室及区人力社保局三级审核均通过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评审表报送至指定受理点。若未在规定时间内将评审表寄递或送达,则视为放弃本次申报。

三、申报评审流程

(一)审核上报

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实行网上个人申报、用人单位审核推荐、区县人社部门审核等程序上报中评委。个人申报及评审费用的缴纳、管理部门审核、纸质材料报送及区县(市)受理部门等流程。

(二)组织评审

中评委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条件进行审核,对资格审核通过的评审材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组织专家评审。

(三)评审结果公示

评审结束后,中评委办公室公示评审结果,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评审结果报市人力社保局。

(四)发文公布资格

市人力社保局审核评审结果后会同市经信局发文公布。文件公布后,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生成电子证书信息。

(五)下载电子证书并将评审表归档

经评审通过,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人员可登录“省平台”系统,在相应菜单栏下载电子证书,并根据短信提示领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四、申报原则

职称评审原则上按人事隶属关系(社保、人事档案、劳动关系三者一致)进行申报,对于社保、人事档案、劳动关系三者不全在我省的专业技术人才,评审结果在浙江省范围内有效。人事隶属关系在我省,但三者不全在一个地市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时,原则上由社保参保地单位申报。

五、申报纪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规定,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三年。

六、其他事项

(一)申报人员应认真学习本通知及中级工程师资格申报条件、申报评审流程和材料要求等各项附件精神,了解评审流程,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规范申报内容;申报材料要真实完整,佐证材料齐全有效,不得有弄虚作假行为。

(二)用人单位要做好对本单位申报人员的培训指导,认真组织申报审核,严格履行审核职责,执行审核公示程序;要指导申报人员规范平台申报,强化对弄虚作假申报行为的监督管理,维护诚实守信环境。

(三)申报人员不得在“省平台”上传涉密信息,用人单位在审核时必须严格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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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余杭区制造业专业工程师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根据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杭州市2024 年度中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杭人社发〔2024〕56号)要求,现就 2024 年度余杭区制造业专业工程师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在本区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电力交通公路国有及国有控股的企业、浙江省省直国有及国有控股的企业、中央企业驻杭分支企业)从事机电制造、电子、电气、电力、化工、轻工、纺织服装、食品、材料、能源、石油等工程技术专业的人员。从事计算机技术与软件、机动车检测维修、通信工程、医疗器械、工业设计等列入国家、省统一考试专业的,一律不予评审通过。

二、时间安排

1.网上个人申报。申报人员登录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进行申报,申报时间为7月22日至8月5日,逾期不再受理。

2.用人单位审核。用人单位网上审核推荐截止时间为8月16日。

3.纸质材料报送。前期不需要报送纸质材料(请忽略系统发送的报送纸质材料通知),等评审结束后,评审最终通过人员须将纸质材料邮寄到区人社局人才开发科,内容详见《邮寄纸质材料清单》。我办将会在《评审表》盖章后通过到付的方式将材料邮寄回去。

三、申报评审流程

(一)审核上报。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实行网上个人申报、用人单位审核推荐、人社部门审核等程序上报中评委。

(二)组织评审。中评委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条件进行审核,对资格审核通过的评审材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组织专家评审。

(三)评审结果公示。评审结束后,中评委办公室公示评审结果,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评审结果报市人力社保局。

(四)发文公布资格。市人力社保局审核评审结果后会同市经信局发文公布。文件公布后,市人力社保局负责生成电子证书信息。

(五)下载电子证书并将评审表归档。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人员登录“省平台”系统,在相应菜单栏下载电子证书。评审通过人员报送《评审表》,盖章后将《评审表》存入个人人事档案。四、申报原则职称评审原则上按人事隶属关系(社保、人事档案、劳动关系三者一致)进行申报,对于社保、人事档案、劳动关系三者不全在我省的专业技术人才,评审结果在浙江省范围内有效。人事隶属关系在我省,但三者不全在一个地市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时,原则上由社保参保地单位申报。

四、申报纪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规定,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三年。

五、其他事项

1.根据市委有关构建新型慈善体系的工作要求,将“参与慈善公益事业”纳入评审标准,进一步激发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慈善公益事业的积极性。

2.申报人员应认真学习本通知及中级工程师资格申报条件、申报评审流程和材料要求等各项附件精神,了解评审流程,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规范申报内容;申报材料要真实完整,佐证材料齐全有效,不得有弄虚作假行为。

3.用人单位要做好对本单位申报人员的培训指导,认真组织申报审核,严格履行审核职责,执行审核公示程序;要指导申报人员规范平台申报,强化对弄虚作假申报行为的监督管理,维护诚实守信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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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为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力度,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质量,进一步营造我市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根据《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做好2024年度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现将我市2024年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申报工作与日常管理通知如下:

一、组织申报

(一)申报条件

1.在本市登记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包括:专利(申请或授权)、标准、商标、经认定的科技成果和其他专有技术,并具有基于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获得的产品或服务。

3.企业具备较强的创新意识,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

4.企业具有一定的科技创新经费投入并具有持续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能力。

5.企业规模符合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要求,企业范围包括农业、工业和服务业等科技型企业。

6.企业上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没有严重环境违法或严重失信行为。

(二)认定与备案

1.企业申报。企业需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进入“企业培育—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入口,按照“申报指引”自主完成申报。

2.区县(市)初审。各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登录“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系统”,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重点审核营业执照、知识产权、研发投入等申报信息。对分公司、个体工商户等15类经济实体(详见“企业培育—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辅助申报”模块),及所在行业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的企业,不予认定。

3.审核认定。企业网络申报截止时间为10月31日。各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根据时间节点向市科技局提交推荐函。各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推荐截止时间为11月8日,逾期不再受理。市科技局将拟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于11月30日前统一报省厅备案。

二、日常管理

(一)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要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回头看”机制,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要求,及时开展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集中抽查,切实提高认定工作质量。

(二)各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要及时督促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在12月底前通过“企业培育—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年度报表”入口,报送2023年度发展情况报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无需报送)。对连续两年未报年报的企业(从2023年度起累计),将视情取消其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

(三)各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要加强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日常管理,会同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税务等部门定期梳理企业倒闭注销、违法违规等情形,汇总后报送市科技局;对发生名称变更、整体搬迁等变化的企业,应及时提醒企业通过申报系统办理变更搬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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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做好2024年度杭州市自然科学研究(实验技术)人员中级职称评审和副高级资格推荐工作的通知

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自然科学研究(实验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和《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杭州市2024年度中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杭人社发〔2024〕56号)要求,为做好2024年度杭州市自然科学研究人员中级职称评审和副高级资格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一)申报范围

全市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实验技术等专业在职在岗人员。

(二)申报条件

1.评价条件原则上按照《浙江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人社发〔2015〕69号)、《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20〕47号)和《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杭州市2024年度中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杭人社发〔2024〕56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2.申报对象资历计算时间截止到2024年12月31日,业绩等相关材料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30日。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从聘书起聘时间算起,计算至2024年12月31日。

3.继续教育为申报的必备条件,申报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副高级职称请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16〕63 号)执行;申报自然科学研究人员中级职称,一般公需科目、行业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2022年以来合计取得90学分即可申报,继续教育学分以杭州市专业技术人员学习新干线系统登记的学分为准(省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统一纳入省行业平台管理的,以省行业平台登记的学分为准)。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为申报必备条件。

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根据《杭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制管理办法》,自2025年起,每年累计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分,行业公需和一般公需科目不少于18学分。

4.事业单位人员要坚持评聘结合,根据聘用制度有关规定,将通过评审的人员聘用到相应岗位,及时兑现受聘人员的相关待遇,防止出现“有岗不聘”现象。公务员(含参照管理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含实行考评结合的系列)。

5.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工作性质、岗位发生变化,在自然科学研究岗位工作满1年,可从其他系列转评自然科研系列同级职称。转评满1年后方可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6.根据人社部有关文件精神,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研究人员除外),2022年起需参加经济系列考试或评审,不再参加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评审;原取得知识产权自然研究系列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规定申报经济系列相应职称,无需转评。

二、在线申报

(一)通过全省统一的“浙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系统”在线填报(用户操作手册可在网站首页下载)。申报信息经单位资格审查,并在本单位公示后提交至相应评委会,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网上个人申报时间为2024年7月3日至9月4日,所在单位提交截止时间为9月18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网上个人申报时间为2024年7月22日至8月5日,所在单位提交截止时间为8月16日,逾期系统关闭。

(二)申报人用政务服务网个人账号登录后,需先在系统上完善个人业绩档案。用人单位(法人账号初次登录需先提交授权委托证明)要认真审核业绩档案,确保信息无误。具体申报程序。

(三)在业绩档案信息齐全的前提下,社保缴纳证明、论文、2001年以后的学历学位等信息可从共享数据接口中自动提取,不再要求申报人提供。2001年之前毕业的请提供《高校毕业生登记表》扫描件。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须提供教育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扫描件。党校、技工院校、部队院校需上传相关扫描件。

(四)申报材料应当真实、规范、完整。申报人和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所有需要盖章的栏目均须加盖公章(劳务派遣人员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盖章)。申报人需扫描二维码在线签署《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真实性保证书》。上传的附件材料若无法提供原件扫描件,须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一致”字样,加盖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公章,并有经办人签字和落款时间。

三、其他要求

(一)职称初定、认定、电子证书下载等业务均在“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系统”中办理。个人业绩档案维护工作将作为一项日常性工作,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登录系统,及时维护有关信息。

(二)职称评审原则上按人事隶属关系进行申报,社保、人事档案、劳动关系三者不全在一个地市的,由社保参保地单位申报。

(三)坚守诚信底线,反对浮夸浮躁、投机取巧。对科研不端行为实行“零容忍”。如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将按照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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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度杭州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通知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工作,壮大基础研究人才队伍,提升原始创新能力,根据《杭州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杭科农〔20239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启动2024年度杭州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方式

遵循科研发展规律,突出目标导向,聚焦“315”科技创新体系,深入实施“尖峰计划”,推进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核心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全链条部署,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资助机制,项目申请采取杭州市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审核推荐制。

二、受理类型

2024年度杭州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按照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两个类别组织申报,研究期限不超过3年。

(一) 重点项目

项目负责人在所申报项目的研究领域内已取得突出成绩,具有解决重大科学问题及关键共性技术难题的能力。单个项目资助额度为40万元。

(二)一般项目

项目负责人应具有较高研究能力和水平,年龄符合未满40周岁(即1984年1月1日以后出生)条件。单个项目资助额度为10万元。

三、申报要求

申请人应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相关要求和本次申报通知有关信息,对照申报指南中明确的研究内容或资助方向和学科代码等进行申报。依托单位需做好项目申请的服务指导和审核推荐工作。各依托单位同一指南推荐项目申报数不得超过2项,推荐项目总数不超过10项。

(一)严格遵守科技伦理和保密规定。

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项目实施过程中凡涉及人体被试和人类遗传资源、病原微生物、实验动物等科学研究,须严格执行《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申报材料和相关证明材料不得包含法律禁止公开的秘密内容或申请人要求保密的内容,如涉密需脱密后提交。

(二)强化科研诚信。

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如发现弄虚作假、多头或重复申报等科研诚信问题,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记入杭州市科研诚信信息数据库。

四、申报程序与时间安排

(一)网络申报

2024年度杭州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采用网络在线填报方式,通过杭州市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杭州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模块在线填报。企业用户点击“法人登录”,使用浙江政务服务网账号登录,无政务服务网账号的请先注册。

(二)审核推荐

各依托单位应做好项目申报的服务指导,并对项目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做好组织申报和审核上报工作。

(三)填报时间

本次网上申报从2024年7月16日开始申报和审核推荐截止时间分别为8月13日17:30、8月16日17:30,请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妥善安排申报和审核时间。

请各依托单位在8月21日前将杭州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申报书、科研诚信承诺书等有关材料装订成册(一式8份)后,统一提交至杭州市科技项目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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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2024年首批优秀概念验证项目征集公告


为高质量推进概念验证中心建设,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落地转化,根据《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高质量推进概念验证中心建设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方案》,现就开展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以下简称大走廊)2024年首批优秀概念验证项目征集评审工作,公告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24年7月18日至2024年8月18日

二、申报条件

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项目需经杭州市级(含)以上概念验证中心或杭州市内外高水平科技创新机构验证,验证入库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

(二)申报项目已在或有意向在大走廊区域内注册落地,其中已落地项目注册时间不超过1年,尚未落地项目需在申报时签订落地承诺书;

(三)申报项目需符合杭州市及大走廊重点产业导向,在相应技术领域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在商业模式创新上有明显特色,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

(四)申报项目领衔人或技术团队负责人原则上应为杭州市D类(含)以上高层次人才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高层次人才;项目技术团队负责人为高校或科研院所在职教授、研究员的,应与申报项目明确技术合作协议,不涉及相关知识产权纠纷。

三、申报名额

项目征集采取申报遴选制,大走廊区域内单个市级(含)以上概念验证中心本批次推荐项目不超过10个;市内大走廊区域外的单个市级(含)以上概念验证中心本批次推荐项目不超过5个;其他概念验证中心或高水平科技创新机构本批次推荐项目不超过3个。推荐的项目中,入库一年内项目原则上不少于推荐数量的2/3。对工作绩效明显的概念验证中心,可根据项目验证和落地情况,酌情增加推荐名额。

四、申报流程

本次申报的项目须经相关概念验证平台验证并遴选,由各项目团队自主申报,经属地科技城管理局审核后推荐至大走廊管委会。

(一)自主申报。由市内外概念验证中心或高水平科技创新机构对入库验证项目遴选,择优确定申报项目名单,并组织项目团队按要求向项目落地科技城(或意向落地科技城)提交相应申报材料(材料清单见附件,一式三份,胶印成册)。

(二)审核推荐。属地科技城管理局牵头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研究后向大走廊管委会报送推荐意见。

(三)专家评审。大走廊管委会组织学术、产业、投资等领域专家对申报项目开展集中评审,评审标准重点突出市场导向。评审结果经会议研究、对外公示等程序后公布,并兑现相应政策。

五、申报材料

(一)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优秀概念验证项目申报书;

(二)项目落地承诺书(如已落地提供营业执照等);

(三)概念验证情况证明(由概念验证中心出具);

(四)附件材料(需提供项目申报书中涉及的身份证明、学历学位证明、任职经历证明、成果及获奖证明等)。

以上材料请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并提供PDF版电子文档(电子材料须与纸质材料一致)。按程序报送至项目落地科技城(或意向落地科技城)。

六、政策支持

通过评审的项目,在大走廊注册落地后享受最高100万元启动资金支持(分两批拨付);对特别优秀的项目,经研究后最高可享受200万元启动资金支持。同时,还可优先获得大走廊“护苗贷”专属授信、“创新保”科技成果转化保险、科创金融担保补助以及“补投联动”成长基金等相关政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