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充分发挥浙江省物联网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本产业的技术、人才优势,规范项目结题验收(评价)(以下简称“验收”),根据国家和省科技计划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验收的范围:
1、在协会立项的科技项目;
2、协会承担的科技项目;
3、协会会员单位自立和承担的其它渠道立项的项目;
4、非会员单位承担的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的项目。
相关科技计划项目另有验收管理办法的,按专项管理办法规定组织验收。
第三条 项目验收的依据。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以相关管理规定和合同书为依据,对项目研发内容、任务指标、经济社会效益等情况进行评价。
第四条 项目验收的原则。项目验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五条 验收资料、检测数据、财务报告等真实性,由项目承担(申请)单位负责,验收组织单位(协会)和验收专家组只依据所提供验收资料以及验收现场作出相应验收结论。因提供验收资料不真实或编造相关数据等原因导致出具的验收结论不客观,验收组织单位(协会)和验收专家组不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提供的验收资料是否齐全、规范;
(二)合同书约定的研发任务和相应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三)项目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及经济社会效益情况;
(四)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第七条 验收申请。协会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30天内,明确是否受理验收申请,并作出答复。
第八条 申请材料。验收申请单位应在验收会议15天前,提交以下材料:
1、验收申请表;
2、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3、项目科技报告(技术报告);
4、项目实施绩效资料:
(1)项目研究成果(专利、论文、人才培养、操作规程、相关标准、获奖证书、可转化成果登记表等)。应标注资助计划名称及编号;
(2)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资料,包括具有法定资质单位出具的技术检测报告、用户报告和相关的经济社会效益等;
5、项目合同书(或课题任务书)复印件;
6、项目经费审计报告或项目经费决算报告;
7、根据项目验收要求需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 验收资料审核。协会收到项目验收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验收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承担单位应按要求进行补正。
第十条 项目验收形式。项目验收一般以会议验收方式组织进行,经验收组织单位(协会)批准也可采取网络评审验收方式。
验收的程序主要包括听取项目执行情况介绍、讨论质询、专家评议、验收专家组形成验收意见等。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考察现场。
根据不同类型项目,还可以采取第三方评估、用户测评等方式,依据项目合同书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 验收专家。项目组织验收应成立验收专家组,由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协会根据项目所属技术领域和要求,在协会专家库中选取确定。
第十二条 验收专家职责。项目验收技术专家要依据项目合同书以及提交的验收资料,对项目的研发内容和技术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财务专家要依据项目财务预算,对项目实施中的经费到位情况、财政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的经济效益进行评价。验收专家组同时还应当对被验收项目的组织实施、获取自主知识产权和人才培养情况进行评价,并对存在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验收专家要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严格依照项目验收的程序和办法,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地对项目作出验收评价意见。如发现在项目验收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违背科学道德、有失公允等现象的,协会给予专家出库、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用、宣布验收意见无效等处罚。
项目验收专家对被验收项目的技术内容负有保密责任,对被审查的技术资料,不得擅自使用或对外公开。项目承担(申请)单位对研究内容有保密要求的,可向验收组织单位(协会)提出申请,有必要的,验收组织单位应当与验收专家组成员签定保密协议,规定保密期限和内容。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实行回避制度。项目承担(申请)单位和参与单位及其他与项目有利益关系的人员(由协会确认),均不能作为验收专家组成员参加验收工作。项目验收专家如与被验收项目存在利益关系,应主动向验收组织单位提出回避申请。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承担(申请)单位可申请要求验收专家进行回避。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会场所的选定、会议标准及验收专家咨询费,依据省财政厅和协会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专家咨询费应由验收专家签收或直接汇入专家本人银行账号。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结果实行网上公示制度。协会依据专家组意见,确定项目验收结论,并将验收结论在协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3天。公示无异议且验收结论为通过验收的,核发项目验收证书。
如果收到异议书面资料,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试行,解释、修改权属浙江省物联网产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