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浙江省物联网产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是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确定的浙江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单位(提名代码:40500),为了规范提名工作的制度、机制和流程,提高提名科学性、公平性和公正性,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浙江省科技厅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提名类别:浙江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三条 提名工作应当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协会为会员单位及相关单位提名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工作。
第二章 提名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本协会在浙江全省范围内,对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科技成果进行提名。
第六条 被提名者应符合《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规定,及浙江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通知等规定的条件与要求,满足当年度《浙江省科学技术奖提名规则》条件。
第七条 被提名为浙江省科学技术奖的成果应事先完成科技成果登记,是在研发攻关、转化应用中发挥重大作用的标志性成果。
第八条 被提名者应遵守本办法要求。
第九条 被提名者应当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及违背科研诚信、科技伦理要求的情形,否则需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成果来源及工作组织
第十条 本协会免费开展提名工作。
第十一条 成果来源:本协会通过主动征集或摸排、单位或个人推荐产生。
第十二条 本协会在网站或微信公众号上公布本办法、提名工作通知、提名公示和研究决定等。
第十三条 本协会遵守提名规则和程序,落实前置审核、论证遴选、提名公示、研究决定等程序,相关流程附后。提名相关材料范本参考当年度《浙江省科学技术奖提名规则》和《浙江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指南》等规范要求。
第十四条 本协会组织提名工作人员和被提名单位人员参加浙江省科技厅提名工作培训。
第十五条 本协会将提名工作组织作为常态化服务之一。在日常提供提名咨询、科技成果鉴定等服务。
第四章 前置审核
第十六条 本协会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浙江省科技厅有关文件通知,以及当年度《浙江省科学技术奖提名规则》、《浙江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指南》等,做好前置审核工作。
第十七条 被提名应按照规定时间将提名材料发送本协会秘书处邮箱,以便前置审核。
第十八条 本协会应对奖项类别、成果水平、提名材料及科研诚信等前置审核。
第十九条 本协会前置审核的内容包括并不限于奖励类别、成果名称、主要完成人员、主要完成单位、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科技成果登记证书、主要科技创新内容、技术指标、知识产权、应用和推广情况、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诚信情况等。
第二十条 本协会有权委托查新机构对科研诚信情况,如“代表性论著目录”中论著作者、“主要知识产权、标准规范”中的完成人等是否全部罗列、有无错填进行核查或抽查。
第二十一条 被提名者可向本协会提出科技成果鉴定申请,也可递交其他省级以上具有专业鉴定能力单位出具的科技成果鉴定报告。
第五章 论证遴选
第二十二条 经前置审核符合相关要求的,本协会可通过专家预审、会议研究、已获其他奖项等方式进行论证遴选。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根据成果质量、绩效、贡献进行评估论证并择优遴选,研究确定提名对象及奖项类别、等级建议。
第二十四条 成果质量。从技术先进水平、创新程度和技术难度的角度进行评定。
(一)先进程度是衡量科技成果在当代科学技术发展过程中所达高度的主要标志。其等级依次为:
1. 国际领先或国际先进;
2. 内领先、国内先进;
3. 接近国内先进、行业领先或行业先进;
(二)创新程度是指前人没有做过或有实质性提高、改进的。按技术创新的内容所占的比重、其等级依次为:
1. 前人没有(或前人虽有、但技术保密)、自己独创;
2. 前人虽有、但有重大实质性改变,经过创新有重大的提高;
3. 前人虽有、经过创新有不同程度的实质性改进;
4. 无实质性改进,基本仿造前人。
(三)技术难度是衡量研制难度大小的指标,其等级依次为:
1. 国内外长期未突破的难题、开发研制难度很大;
2. 在国内外有类似报导、但无成功的实验性试验的先例,开发研制技术难度大;
3. 国内有报导、但处于研究阶段,无较系统试验,尚无完善的、普遍为人接受的成果,开发研制技术难度较大;
4. 国内有较系统实验的先例,但尚无完善的、普遍为人接受的成果,有一定开发研制技术难度。
第二十五条 成果绩效。主要考量该技术的实用程度或推广程度,以及可能应用的价值、范围、前景和促进该技术发展的作用大小。其等级依次为:
(一)较大范围应用;在行业有极大的推广应用前景和推广价值;
(二)小范围应用;在行业有较大的推广应用前景和推广价值;
(三)个别企业应用;在部分有较大的推广应用前景和推广价值;
(四)在自己企业应用;无行业内的推广应用。
第二十六条 成果贡献。主要考量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一)经济效益是指已经取得的直接(一次)累计净增经济效益和年均净增经济效益。
(二)社会效益一般是指在发展社会公益事业、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消除社会公害污染等方面发挥的作用。
第二十七条 论证专家以及参与论证工作的其他人员应保密,不得与被提名者进行可能影响公正的联系和交往,不得泄露论证情况。
第二十八条 论证实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论证专家:
(一)本人是省科学技术奖提名者或者候选者的;
(二)本人与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有利害关系的。
论证专家以及论证工作人员具有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提名者和被提名者认为论证专家以及论证工作人员参加论证活动可能影响公正的,可以在论证前申请其回避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认为有必要时,可组织被提名者接受现场考察,并参加陈述和答辩。
第三十条 本协会将认真审阅提名书全文,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对科技创新点的创新性、先进性、应用效果和对行业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进行概括,并对照授奖条件,填写提名意见和提名等级。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确认提名材料属实及声明内容后,在声明栏处由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六章 提名公示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应在网站或微信公众号进行提名公示(成果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也需完成公示),主要公示内容包括:成果名称、提名等级、主要知识产权目录、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提名意见等。
第三十三条 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处理后符合相关条件的方可提名。
第三十四条 异议处理。如有异议,需在公示期内向本协会提出,逾期不予受理。提出异议应当提交异议申请书、身份证明材料和必要的证据资料。本协会在收到异议后,应进行核实处理。
第七章 研究决定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严格审核、论证遴选、提名公示后,最终经本单位领导审签、会议决定等研究确定提名对象及奖项类别、等级,形成提名函。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的修改、解释权归本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