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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去哪儿丨10月份科技资金申请指南

2016-10-10

国家级项目

 

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组织申报“互联网+”领域创新能力建设专项的通知

一、专项建设内容和重点

(一)促进传统行业融合互联网

1智能化协同制造技术及应用国家工程实验室。针对我国制造业智能化程度不高、系统集成能力不足等问题,建设智能化协同制造技术及应用创新平台。申报单位需具备系统集成开发能力,且深度参与制造业数字化工厂、智能制造等示范项目。

2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技术及应用国家工程实验室。针对我国农产品流通环节信息化程度不高、追溯信息管理系统不健全等问题,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技术及应用创新平台。申报单位需具备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和大规模农产品在线数据、物流信息资源。

3物流信息互通共享技术及应用国家工程实验室。针对我国物流信息互联互通不足、物流供需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建设物流信息互通共享技术及应用创新平台。申报单位需具备大规模信息化物流配送及管理系统。

4互联网医疗救治技术及应用国家工程实验室。针对我国医疗救治资源分布不均、获取便利性不高等问题,建设互联网医疗救治技术及应用创新平台。申报单位需具有丰富的医疗信息资源和大规模远程医疗应用经验,承担过国家级远程医疗相关项目。

5互联网教育关键技术及应用国家工程实验室。针对我国教育资源供给与适应性服务能力不足等问题,建设互联网教育关键技术及应用创新平台。申报单位需在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方面具有较强的研发实力,具有丰富的应用推广经验。

(二)促进人工智能技术发展

1深度学习技术及应用国家工程实验室。针对我国人工智能基础支撑能力不足等问题,建设深度学习技术及应用创新平台。申报单位须具备多类型、大规模海量数据处理能力。

2类脑智能技术及应用国家工程实验室。针对我国脑认知和类脑信息处理能力较为薄弱等问题,建设类脑智能技术及应用创新平台。申报单位须具备脑科学知识引擎和类脑智能原理研究能力。

3虚拟现实/增强现实技术及应用国家工程实验室。针对我国虚拟现实/增强现实用户体验不佳等问题,建设虚拟现实/增强现实技术及应用创新平台。申报单位需具备虚拟现实/增强现实产品集成研发和产业化能力,并在体育直播、军事、教育等领域取得应用。

本项目于2016年10月10日停止申报。

 

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组织申报大数据领域创新能力建设专项的通知

一、专项建设内容和重点

(一)提升大数据基础技术支撑能力方面

1大数据系统计算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针对我国大数据计算平台安全可信性差和软件通用性低的问题,建设大数据系统计算技术创新平台。申报单位需具备高性能处理器互联芯片和计算平台安全管理控制芯片自主研发能力,并满足国家加密算法要求。

2大数据系统软件国家工程实验室。针对我国大数据系统软件开源创新不足的问题,建设大数据系统软件创新平台。申报单位需具备管理超大规模数据的软硬件基础。

3大数据分析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针对我国大数据挖掘与分析能力弱、大数据算法应用和综合能力不高等问题,建设大数据分析技术创新平台。申报单位须具备较强的大数据挖掘分析、知识管理与决策支持研发能力和应用经验。

4大数据流通与交易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针对我国大数据共享交换及交易流通不畅、标准不明、数据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建设大数据流通与交易技术创新平台。申报单位需具有丰富的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设和大数据交易流通及交割结算经验。

5大数据协同安全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针对我国大数据环境下数据安全和系统安全监测、预警和控制处置能力不足等问题,建设大数据协同安全技术创新平台。申请单位需具备较高的大数据安全漏洞和风险防控研发能力,并承担过网络安全相关领域国家级项目。

(二)提高大数据应用技术水平方面

1智慧城市设计仿真与可视化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针对智慧城市建设中设计局限化、信息碎片化、无法模拟仿真等问题,建设智慧城市设计仿真与可视化技术创新平台。申报单位需具有顶层设计、仿真建模、三维模拟、虚拟现实、计算机智能等方面的技术积累,并初步建立智慧城市规划设计仿真与互联网公众服务平台。

2城市精细化管理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针对我国城市管理低效粗放等问题,建设城市精细化管理技术创新平台。申报单位需在治安防控、建筑节能、城市供水、网格化管理等城市管理领域有较好的技术积累。

3医疗大数据应用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针对我国医疗质量监管、临床辅助诊疗、卫生经济分析、公共卫生政策评价水平不高等问题,建设医疗大数据应用技术创新平台。申报单位需具有长期医疗数据积累和丰富的医疗大数据分析利用经验,承担过医疗信息化国家级项目。

4教育大数据应用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针对我国教学过程质量管理、学生学习成长监测、教育管理智能决策能力不足等问题,建设教育大数据应用技术创新平台。申请单位需具有教育科学和数据科学交叉研究能力,并具有海量教育数据获取、监测分析和应用服务水平。

5综合交通大数据应用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针对我国综合交通跨行业、跨地域管理服务能力不足等问题,建设综合交通大数据应用技术创新平台。申报单位需具有交通运输领域多类型大规模数据资源及综合分析应用经验。

6社会安全风险感知与防控大数据应用国家工程实验室。针对社会安全风险防控能力不足的问题,建设社会安全风险感知与防控大数据应用创新平台。申报单位需具有PB级社会安全防控大数据分析挖掘的能力和应用经验。

7工业大数据应用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针对我国流程工业产品生命周期的质量管控和评价不足等问题,建设工业大数据应用技术创新平台。申报单位需具有主要工业产品全生命周期质量数据获取、挖掘和服务能力。

8空天地海一体化大数据应用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针对空天地海资源综合利用程度不高等问题,建设空天地海一体化大数据应用技术创新平台。申报单位需在空天地海大数据感知与挖掘、知识管理与决策支持等方面具有较好的研究与应用基础。

本项目于2016年10月10日停止申报。

 

3)工业和信息化部 质检总局 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促进装备制造业质量品牌提升专项行动指南》的通知

一、基本原则

坚持企业主体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落实企业质量主体责任,激发企业提升质量和品牌的内生动力。

坚持改善供给质量与维护市场秩序相结合。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品种结构,提升产品品质,培育自主品牌,改善供给结构和质量。

坚持质量基础提升与产业质量升级相结合。加强标准、计量、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等质量基础建设,改善质量发展的技术条件。

二、主要目标

第一阶段,力争用三年时间,夯实装备制造业质量和品牌发展的基础,在重点领域取得突破。到2018年,装备制造业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合格率达到90%以上,新产品销售比重、成本费用利润率等指标水平得到提高。

第二阶段,用三年时间,推动装备制造业质量和品牌整体提升,国产装备国内市场满足率、自主品牌市场占有率等指标得到显著提高。

第三阶段,用四年时间,推动装备制造业质量和品牌达到世界制造强国水平,以中国装备树立中国制造的质量和品牌新形象。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

一、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营业税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孵化器,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孵化器需符合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条件。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布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名单。

(二)孵化器应将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

(三)孵化器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应占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75%以上(含75%)。孵化企业数量应占孵化器内企业总数量的75%以上(含75%)。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孵化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和图书馆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四、本通知所称“孵化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

(二)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

(三)企业在孵化器内孵化的时间不超过48个月。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孵化时间不超过60个月。

(四)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

(五)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的在孵企业,不大于3000平方米。

(六)企业产品(服务)属于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5)关于进一步做好2016年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组织申报工作的通知

一、申报内容

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是我国以政府主导评选的工业设计最高奖项,参加复评产品、作品的公开展示和终评工作将在我省杭州市举办。请各地、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积极组织所属相关单位认真准备并踊跃申报。

二、申报程序

申报单位需登录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网站,下载《2016年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申报书》并在线提交,同时将《申报书》纸质版及申报材料报所在设区市经信委。

本项目于2016年9月20日停止申报。

 

浙江省级项目

 

6)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的通知

一、基本思路

2016年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建设工作,将按照“择优支持,布局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通过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建设,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引进培育创新人才,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与核心竞争力,加快完善以企业为主体的区域创新体系。

二、支持方向和重点

中心主要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研究开发实力的高新技术企业组建,优先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领域内的企业建设高水平的研究开发中心

三、申报条件

(一)在我省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在其申报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三)拥有1项以上发明专利或4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四)已经批准建立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

(五)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不低于6%;

2、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不低于4%;

3、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不低于3%或1000万元。

(六)近三年内累计转化科技成果9项以上;

(七)有独立的研发机构,研发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15人(软件类企业30人),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职工总数的60%;

(八)能保证中心建设、发展过程中所需资金的落实,并具备科研开发、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验、试验条件及基础设施。科研用房500平方米以上,科研资产总额500万元以上(软件类企业100万元以上);

(九)建立完整规范的技术创新管理体制,各项规章制度明确;

(十)近三年无环境污染事故及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本项目于2016年10月31日停止申报。

 

7)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和浙江省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的通知

一、首台(套)产品申报领域及要求

(一)申报重点领域及产品

按照《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端装备制造业发展重点领域(2016)>的通知》(浙经信技术〔2016〕247号)所确定的重点领域申报。申报产品分为国内首台(套)、省内首台(套)(含首台套核心材料产品,下同)两类。

(二)申报要求

1、在浙江省行政区域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研发、生产机构均设在浙江省境内的企业,其生产的产品或技术符合上述重点领域,均可申请认定。

2、申请认定的首台(套)产品应符合申报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应符合《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办法》的有关要求,所报首台(套)产品应是2014年以来研制完成并已投入产业化应用,同一产品不得同时申报国内首台(套)产品和省内首台(套)产品。

二、省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应是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申报的新产品(新技术)应是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研发的新产品(新技术),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我省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发展重点和新兴产业培育重点,具体参照《2017年度浙江省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评选重点领域》。对于推进我省历史经典产业发展,提升产业附加值的新产品(新技术)也可予以支持。

(三)申报的新产品(新技术)应在2014年始至2016年9月30日前通过浙江省省级以上鉴定(验收),已连续生产运行或使用一年以上且投产销售,其主要技术性能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以上,并在2015年度内实现利税300万元以上。

(四)属《浙江省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评定办法》第四条的,不得申报。

三、支持政策

(一)首台(套)产品。根据《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办法》(浙经信技术〔2010〕520号)要求,对认定为2017年度首台(套)产品将给予奖励,其中国内首台(套)产品每台套奖励100万元,省内首台(套)产品每台套奖励50万,奖励资金将从2017年度省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中安排。

(二)省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根据《浙江省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评定办法》要求,对评定为2017年度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的将给予奖励,其中一等奖奖励50万元,二等奖奖励30万元,三等奖奖励20万元,资金将从2017年度省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中安排。

本项目于2016年10月8日停止申报。

 

8)关于组织森林特色小镇、森林人家和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一、森林特色小镇、森林人家申报

森林特色小镇、森林人家特色村按《关于推进森林特色小镇和森林人家建设的指导意见》(浙林产〔2015〕66号)要求组织申报。各县(市、区)森林特色小镇和森林人家的申报合计数不超过4个。

二、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申报

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按《浙江省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命名和管理办法》(浙林产〔2014〕52号)申报。

三、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测评

列入今年测评的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为2013年认定的企业,按《浙江省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命名和管理办法》(浙林产〔2014〕52号)申报测评。不参加申报测评或测评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命名。

本项目于2016年11月10日停止申报。

 

9)关于开展2016年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工作的通知

一、支持范围

经省经信委、省财政厅认定并经中国保监会备案,目前已设立并列入支持范围的保险险种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质量保证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责任保险2个险种。

二、支持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支持对象

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不含宁波市)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规范,依法纳税,并经省经信委、省财政厅认定的2011年度(含)之后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生产企业

(二)补贴标准

1、对重大成套设备生产企业的首台(套)设备保险费用支出给予补贴,补贴数量为1台(套),补贴比例不高于当年保险费的80%,补贴年限至设备用户验收合格止,最高不超过3年。

2、对单台(套)设备生产企业的前50台(套)设备保险费用支出给予补贴,补贴数量累计不超过50台(套),补贴比例不高于当年保险费的50%,补贴年限不超过3年。

本项目于2016年9月30日停止申报。

 

10)关于开展2016年中小企业“隐形冠军”培育工作的通知

一、培育重点

围绕“中国制造2025浙江行动纲要”11个重点发展产业,首批选择11家相关省级行业协会,负责推荐和培育本行业细分领域内的“隐形冠军”企业。每家行业协会推荐“隐形冠军”培育企业不超过10家,“隐形冠军”企业不超过2家。

二、申报程序

1、企业申报。符合“浙经信企创〔2016〕234号文件”培育和确认条件的中小企业,于9月30日前,登录浙江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在线提交有关申报材料。

2、在线初审。10月10日前,省级行业协会完成在线初审工作;10月15日前,各市经信委会同县(市、区)经信部门在线提出审核意见,也可补充推荐企业(首批11家省级行业协会所属行业范围内的企业)。

3、纸质材料上报。初审通过后,10月20日前,推荐企业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二份经省级协会盖章后,统一上报省经信委。

4、专家评审。10月底,省经信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相关媒体上公示。

 

11)关于开展2015年度工业强区(开发区)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

一、评价范围

2015年全省工业强区(开发区)综合评价对象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省级经济开发区,以省政府审核通过的实际管辖面积为准,2015年新设立的开发区暂不列入本次评价范围。

二、评价指标

设置规模效益、创新发展、集约发展3个一级指标和规上工业增加值等13个二级指标,总分为100分。

三、评价方法

运用功效系数法,将主要评价指标进行无量纲化后,采用综合加权法计算评价得分,作为年度综合评价排序的依据。

本项目于2016年9月30日停止申报。

 

12)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创新人才推进计划暨国家“万人计划”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的通知

一、推荐条件

本次推进计划申报类别为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重点领域创新团队、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具体要求见《科技部办公厅 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创新人才推进计划暨国家“万人计划”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推荐选拔工作的通知》(国科办政〔2016〕57号)

二、推荐程序

1、采取网络申报和纸质申报并行的方式。登陆“浙江省国家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申报系统”点击“国家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申报系统”。请各位申报对象向归口的科技管理部门申请帐号,在线填写推荐表,由归口的科技管理部门审核提交。

2、经归口部门审核同意后,申报对象需打印有“审核通过”水印的申报书一份,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盖章后,于9月28日前通过EMS或当面报送省级科技项目受理中心。

3、我厅组织对推荐对象进行遴选,确定推荐对象后,通过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中心上报科技部。

 

13)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度园区(开发区)省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通知

一、支持对象及范围

1、本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

2、本专项资金支持园区(开发区)信息化、科技创新与检验检测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原则上主要用于硬件设备采购,但不得用于楼宇开发建设、租赁等。

3、原则上一个园区(开发区)只能同时获得补助一个项目,在上一个补助项目尚未完成前,不再补助新申请项目

二、申报程序

1、申请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工业园区(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管委会,各市、县(市、区)发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认真组织做好本地区的申报工作。

2、拟申请补助的园区(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结合园区发展实际,科学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填报申请表后,将上述材料报送属地发改部门审核。拟申报的项目需年内开工建设,续建类项目如未获得过本专项补助的也可申报。

3、各市、县(市、区)发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对属地园区所报的项目进行现场踏勘和认真审核,择优筛选出符合条件的项目,并在项目申请表上出具详实的审核意见后,将材料正式行文报送至省发展改革委。

三、补助办法

本专项资金补助采用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分配方式,由专家组按照实施方案质量、项目质量、资金管理制度等评审标准,通过材料审核和现场答辩的方式,对所申报项目由高到低评分进行评分,确定前5-7位进入补助名单。对进入补助名单的项目按照因素法进行资金分配,经省发改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并公示7天无异议后正式下达。

本项目于2016年9月26日停止申报。

 

14)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16年省重点建设项目增补工作的通知

一、申报原则

(一)项目应符合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符合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决策部署,符合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二)项目必须具备重大性,投资规模较大;具备引领性,对全省或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明显的带动作用;具备先进性,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鼓励类项目,技术领先;具备效益性,项目的经济、社会、环境综合效益好。

(三)项目符合《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认定标准》(浙发改基综〔2014〕325号)规定的规模标准和前期工作深度要求,能够在年内完成建设用地组件报批并开工建设。

二、项目范围

(一)交通、能源、水利、市政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及省级产业集聚区等核心区块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平台建设项目

(二)传统优势产业改造提升、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的重大项目,特别是产业集聚区、海洋经济示范区、商贸综合改革试点内的产业项目

(三)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体育、政法、加强社会管理领域的重大项目;

(四)生态文明建设、节能减排、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重大项目;

(五)农业“两区”建设、小城市培育和特色小镇建设、城乡统筹领域的重大项目;

(六)空间开发项目:

(七)省委、省政府和各级党委、政府关注的其他民生项目。

本项目于2016年9月16日停止申报。

 

15)关于做好经信领域行业标杆小镇推荐申报工作的通知

一、行业标杆小镇数量

信息经济时尚高端装备制造历史经典产业每个行业标杆小镇数量不超过4个。

二、申报原则

1、自愿申报。各特色小镇创建主体根据申报要求,自愿向所在县(市、区)经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特色小镇产业定位填报《浙江省经信领域行业标杆小镇申报表》和《浙江省经信领域行业标杆小镇申报评价指标表》。

2、分类申报。根据各特色小镇产业定位,按信息经济、时尚产业、高端装备制造、历史经典产业4个行业进行分类申报。

3、择优申报。各设区市经信主管部门对特色小镇填报的《浙江省经信领域行业标杆小镇申报表》和《浙江省经信领域行业标杆小镇申报评价指标表》进行审核,择优推荐上报省经信委,由省经信委会同省地方统计调查局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

本项目于2016年9月16日停止申报。

 

16)关于在新材料等产业创建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的通知

一、申报基本条件

根据《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试行办法》(浙政办发〔2014〕114号),建设方案中拟建设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拥有国内外有效发明专利授权或软件著作权,专职研发人员50人以上,相对集中研发场地1000平方米以上,科研设备原值总额1000万元以上,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对补强产业链短板有显著作用且技术水平国际先进的企业,条件可适当放宽。

(二)以攻克制约做强产业链的核心关键技术、研发战略性产品和标志性产品为目标,对补强短板、提升产业链整体水平具有较大作用。

新材料产业重点突破石墨烯、新型半导体碳化硅晶体材料、其他特种材料等新材料的规模化制备技术,以及在新能源、电子信息、物联网、医疗设备等方向开展关键核心技术研究,加快产业化应用。

3D打印产业重点突破3D打印材料制备、3D打印工艺与过程控制、3D打印云制造平台等3D打印关键技术的研究和应用,以提高装备研发和系统集成水平,推动高端装备制造业水平的快速发展。

大数据产业重点攻克数据感知、数据传输、数据存储、计算处理、挖掘分析、可视化展现、信息安全隐私保护及大数据应用等关键领域的技术瓶颈,形成自主可控的大数据技术架构。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数据处理、分析、可视化等软件产品和海量数据存储设备。研发大数据一体机等硬件产品,开发丰富大数据应用终端设备和服务产品。

新能源汽车产业重点突破新能源汽车电机、电控等关键零部件技术问题,加快新能源汽车电机、电控技术研发和应用。

平板显示产业重点攻克高性能TFT-LCD制备技术,突破高世代玻璃基板和掩模板、OLED发光材料等关键材料技术,推动准分子激光晶化、离子注入、退火等关键技术开发,加快推进先进关键材料及设备——显示材料、面板、驱动电路及模组、触摸屏等产品的国产化进程,提高产业整体竞争力。

(三)已建有省级企业研究院,有相应的组织架构、资金投入、制度建设、运行机制。

(四)企业近三年内无环境、安全、知识产权和税务等违法行为。

本项目于2016年9月25日停止申报。


杭州市级项目

 

17)关于征集2017年提升全民科学素质专项社会征集项目暨杭州市科技活动周项目的通知

一、征集内容

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在全社会大力弘扬科学精神,进一步提高全民科学素质,开展各类科技教育、传播与普及活动。

1科技成果展示活动。展示一批重大科技创新成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成果,使公众能够更好地理解和参与科技创新。

2专题科普活动。针对青少年、社区居民、城镇劳动者和农民等人群策划组织开展各种公益性专题科普活动,突出专题特色,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科普活动,可采用科技展览、科普讲座、科普电影、科普视频、科普摄影、科普乐园、科普游戏、科普节目、科技游园会、科普图书展览、科技下乡等多种方式,吸引公众广泛参与,激发公众参与创新的热情。

3科技资源开放活动。高校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和科普场馆、科普机构等开放科技类设施,面向创新创业者和社会公众开展科普活动和服务。

4科普产品制作出品。推进信息技术与科技教育、科普活动融合发展,制作具有较好的科学普及和教育功能的科普展教品、影视作品、文艺作品、微视频等,推动科技创新成果向科普产品转化,促进公众理解科学。

二、申报要求

1、凡拥有良好科技科普资源、具有科普工作机构或团队、具备组织实施科普活动的条件和能力的在杭独立法人单位均可申报,重点支持博物馆(科技馆)、科普教育基地、高新技术企业、科技类行业协会、科普机构等。

2、申报活动项目一般应在2017年5月第三周期间组织实施,作为2017年杭州市科技活动周活动项目。

3、申报活动项目应坚持活动群众性、开放性,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

4、已获市其它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再进行申报。

本项目于2016年10月12日停止申报。

 

18)关于征集2017年杭州市科技计划软科学研究项目承担单位的通知

一、 申报要求

各有关单位申报承担2017年度杭州市科技计划软科学研究项目,要求围绕2017年杭州市科技计划软科学研究项目选题目录。

项目申请人应熟悉市情,具有与申请项目相应的较全面的理论知识和工作基础,具备较高研究水平与组织协调能力。

二、项目资助标准

2017年度杭州市科技计划软科学研究项目分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重点项目单项资助额度为5-6万元一般项目单项资助额度3-4万元

三、申报方式

为保证项目申报工作的顺利开展,采用网上申报和书面申报并行的方式。

高校、科研机构及社会软科学研究机构申请承担项目,由所在单位科技管理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各区、县(市)所属单位申请承担项目,由各区、县(市)科技局签署推荐意见。高校、科研机构及社会软科学研究的科技管理部门,各区、县(市)科技局应同时在网上申报系统和书面申报材料完成本单位、本地区项目的审核、推荐工作。书面申报材料由申报单位盖章后报送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科技项目管理办公室。市各有关部门、市属单位申请承担项目,在线完成网上申报后,书面申报材料直接送至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科技项目管理办公室。

本项目于2016年10月14日停止申报。

 

19)关于做好杭州市2017年度哲学社会科学常规性规划课题申报工作的通知

一、规划课题申报分类

杭州市2017年度社科常规性规划课题申报分应用对策类研究和基础理论类研究两个部分。

应用对策类研究设《杭州市2017年度哲学社会科学常规性应用对策类规划课题指南》,以指导该类课题的申报。申报者可据此确定申报选题,细化具体内容,选择不同的侧重点进行申报。

基础理论类研究不设指南。申报者可根据自己的学术积累和研究专长自主选题,自由申报。重点扶持对学科发展以及杭州建设有重要作用的研究项目。

二、资助标准和经费拨付

1资助标准

杭州市2017年度社科常规性规划课题资助标准为:重点课题每项资助1.5万元一般课题每项资助1万元

2经费拨付

资助课题立项评审后先拨付6000元前期研究经费,后续经费待结题评审确定等级后予以拨付。如结题评审等级为不合格的,则取消立项,后期经费不予拨付。“学科共建”课题、自筹经费课题达到优秀等级追认为资助课题一般课题的,资助1万元。

在规定时间内结题的资助课题全部拨付后续经费,延期完成结题的将按规定扣除后续经费。

本项目于2016年10月10日停止申报。

 

20)转发省经信委关于申报第三批智能制造领域标准制修订项目的通知

一、申报依据

(一)项目申报须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浙江行动纲要》(浙政发〔2015〕51号)《关于印发中国制造2025浙江行动纲要智能制造标准化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的通知》(浙经信法规〔2016〕78号)的精神。

(二)行业标准范围按照“重点制定本行业领域的重要产品、工程技术、服务和行业管理标准”的要求,经查新后提出的行业标准项目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三)应优先考虑我省产业发展急需、具有产业优势的标准项目,并契合现有标准体系。

二、申报重点

(一)涉及我省优势产业的标准,重点包括智能传感与控制装备、智能检测与装配装备、智能物流与仓储装备。

(二)紧密结合《中国制造2025浙江行动纲要》产业发展重点,主要包括机器人与智能装备、新能源汽车与现代交通装备、高端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新能源和节能环保装备、通信网络与智能终端、专用集成电路与新型元器件、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和工业软件、生物医药和高性能医疗器械、新材料、绿色石油化工、时尚轻纺业等领域的标准。

本项目于2016年9月30日停止申报。

 

21)关于做好2016年市“131”中青年人才培养计划人选选拔工作的通知

一、选拔名额

2016年计划选拔第一层次培养人选50名,第二层次培养人选150名,第三层次培养人选500名并择优选择50人给予资助。

二、推荐范围和名额

(一)推荐范围

培养人选在全市生产科研教育卫生文创现代农业等领域的优秀专业技术人员中选拔,尤其注重选拔信息、文化创意、金融服务、旅游休闲、健康、时尚和高端装备制造等“十三五”时期我市重点发展的战略性产业集群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优秀中青年人员,关注信息(智慧)经济产业紧缺人才、承担市级以上重大项目、课题的核心研究人员以及从事过博士后研究的高端群体。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企事业单位领导,以及党、政、军、群机关的工作人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属于选拔范围。

(二)推荐名额

各区、县(市)每个层次的推荐人选中,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应不少于50%。

1第一层次培养人选:各区、县(市)2名,推荐人选符合优先推荐条件的可适当增加名额,总数不超过7名。杭州师范大学、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市卫生计生委、市教育局2名,推荐人选符合优先推荐条件的可适当增加名额,总数不超过5名。其他市直单位有符合优先推荐条件的人选也可推荐,总数不超过3名。

2第二层次培养人选:各区、县(市)6名,推荐人选符合优先推荐条件的可适当增加名额,总数不超过10名。杭州师范大学、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市卫生计生委、市教育局3名,推荐人选符合优先推荐条件的可适当增加名额,总数不超过7名。其他市直单位1名,推荐人选符合优先推荐条件的可适当增加名额,总数不超过4名。

3第三层次培养人选:各区、县(市)22名,杭州师范大学20名,浙江大学城市学院15名,市卫生计生委、市教育局、其他高校10名,其他市直单位5名。

4第三层次资助人选:各区、县(市)2名,推荐人选符合优先推荐条件的可适当增加名额,总数不超过7名。杭州师范大学、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市卫生计生委、市教育局2名,推荐人选符合优先推荐条件的可适当增加名额,总数不超过5名。其他市直单位有符合优先推荐条件的人选也可推荐,总数不超过3名。

本项目于2016年9月20日停止申报。

 

22)关于组织申报浙江省大数据产业第二批应用示范企业的通知

一、申报企业要求

(一)注册在浙江省境内;近三年内无违法行为。

(二)2015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专职研发人员30人以上。

(三)围绕信息经济“互联网+”智能制造两化深度融合等,在工业、农业、金融、信用、电商、物流、交通、旅游、环保、教育、卫生、传媒、数字娱乐、食药安全等领域开展大数据应用示范。

(四)掌握较大规模的数据量,有稳定的数据来源渠道,具有大数据分析、挖掘和应用服务能力。

(五)有自主的大数据产品、服务或应用解决方案,技术先进实用、在行业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具有较高品牌知名度和客户满意度,市场占有率高。

(六)具有大数据应用的成功案例,在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效益、提升“互联网+”业务能力等方面,尤其在数据服务、业务模式创新、助力行业转型升级方面具有较强的示范效应,具备可复制推广价值。

本项目于2016年9月10日停止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