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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通知

浙江省物联网产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2019-09-18

第一条 为加强会员管理,做好会员服务,根据《浙江省物联网产业协会章程》和社会组织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浙江省物联网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指以单位名义加入协会的会员;个人会员指以个人名义加入协会的会员。

第三条 会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承认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履行社会责任,诚实守信,在物联网行业或相关行业具有良好的声誉和一定的影响力。

第四条 会员入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企业单位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交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个人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协会秘书处进行审核。首先由具体业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通知预审通过的申请单位交纳会费,通知未通过申请单位补充材料;申请单位交纳会费后,由秘书处进行审核,并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备案;

(四)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协会活动并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退会自由。

第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协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八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不按要求参加协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不再退还其交纳的会费、资助和捐赠。

第十一条 协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告知协会,由协会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协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