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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通知

浙江省物联网产业协会信息公开制度

2019-09-27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物联网产业协会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发布协会的有关信息,提高协会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协会信息对会员单位和工程咨询行业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结合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发布是指将可能对本行业、会单位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 协会应持续履行信息发布的义务,做到信息发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发现已发布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范围

第四条 协会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开:

(一)需要行业和会员单位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二)关系会员单位日常重大工作事项的;


(三)依照协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五条 协会应当依照第二条、第四条规定,适时重点开发布下列信息:

(一)向社会公开信息范围:

1)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等;

2)行业发展有关规划、规范性文件、重大政策文件、可公开的课题研究成果等;

3)有关行业统计与分析情况;

4)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各项活动;

5)协会接受政府委托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

(二)向会员公开信息范围:

协会规章制度、年度工作报告、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的决议;

会费收支情况以及涉及重大资产变化的事项等;

第五条第一款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上述公开的信息必须具有正当的出处,并应记录和存档。

第七条 协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安全保密制度,明确保密的信息内容。协会的信息公开发布,应当严格遵守《中华 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协会其他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

 

协会不得公开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相关信息。但是经权利人书面同意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 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应用原则

第八条    协会公开的信息应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或涉密及有可能涉密的信息以外, 应依照本制度规定第五条的公开范围执行。

第九条 涉及到行业和社会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发布 须报请政府相关业务指导部门同意,经充分磋商统一口径后, 方能公开发布披露。

第十条 发布的信息应具有较强的时效性,对于过时或旧的信息,不予发布。

第十一条 信息发布要坚持“谁发布、谁签字、谁负责” 的原则。各部室要确保发布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

第十二条 协会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和会员单位,未理事会决议或协会授权,不得以协会名义向公众发布信息。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方式

第十三条 协会要根据信息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以下式公开:

(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行业会议、行业论坛等;

(二)文件通知;

(三       网站及官方微信公众平台等新闻媒体。

第十四条 协会要创新信息交流机制,积极运用互联网式公开信息,充分发挥网络媒体和新媒体的传播优势,推动改善信息发布效率,扩大协会影响力。

 

 

第五章 信息公开的程序

第十五条 信息公开的时间根据信息源及信息的性质确定:

(一)属于国家层面和行业层面的各类政策信息,应在获取后及时向行业内公开传播。

(二)属于协会层面的各类工作信息,应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同时段,经协会领导批准后及时向行业内公开。

第十六条 凡是公开的信息,要遵循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经办人填写《网络信息发布审核登记表》,报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秘书长进行规范性审查并签发;

(三)经办人将信息稿电子文档发送协会信息中心,信息


中心加载前核对电子文档是否符合发布格式要求,审批程序是否齐全,审核无误后加载。

(四)信息中心将发布稿连同《网络信息发布审核登记表》一并存档,以备查阅。

第十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该自该信息形成

或者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政策研究部负责推进、协调信息公开工作,时负责搜集、整理国家和行业层面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九条 信息中心作为信息公开工作的协同部门,负责及时加载信息源,在协会网站或官方微信公众平台上公开报道

 

第二十条 各部室负责提供相关业务信息。

 

 

第七章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印发之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浙江省物联网产业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