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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风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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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浙江制造”标准制定和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直属单位,省浙江制造品牌建设促进会: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打造“浙江制造”品牌的决策部署,构建“浙江制造”标准体系,提升浙江制造业核心竞争力,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打造“浙江制造”品牌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110号)要求,现就加快“浙江制造”标准制定和实施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坚持政府推动、企业自愿、标准引领、认证推广的原则,把制定和实施先进标准挺在前面,加强“浙江制造”标准的有效供给,以高标准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领“浙江制造”高品质发展,提高我省工业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

(二)主要目标。今后五年,每年新增“浙江制造”标准100项以上。到2020年,“浙江制造”标准累计达到600项以上,实施“浙江制造”标准的企业达到5000家以上,基本覆盖我省制造业特色优势产业和龙头骨干企业。

二、“浙江制造”标准的定位、基本要求和制定范围

(三)“浙江制造”标准的定位。“浙江制造”标准为团体标准,由浙江省浙江制造品牌建设促进会(以下简称浙江制造品牌促进会)统一组织制定和批准发布。其主要技术指标应达到国内一流、国际先进,且符合“浙江制造”内涵,即国际上没有同类产品的,应达到国内一流水平;国际上有同类产品的,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四)“浙江制造”标准的基本要求。“浙江制造”标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产业发展政策,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和GB/T 1《标准化工作导则》系列国家标准的要求。

(五)“浙江制造”标准的制定范围。全省符合“浙江制造”标准定位和要求的制造业领域,均可开展“浙江制造”标准制定工作。

三、“浙江制造”标准制定和复审要求

(六)“浙江制造”标准建议的提出。各有关行业协会、企业、标准化研究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和认证机构等,均可向浙江制造品牌促进会提出制定“浙江制造”标准的建议,并提供标准草案或正在执行的标准文本、标准编制说明和标准先进性说明。

(七)“浙江制造”标准建议的论证。浙江制造品牌促进会应组织有关专家,对“浙江制造”标准制定建议和相关材料进行论证。对经论证达到国内一流、国际先进、且符合“浙江制造”内涵要求的标准文本,可直接采用为“浙江制造”标准。

(八)“浙江制造”标准的起草。对经论证可以制定“浙江制造”标准的建议,浙江制造品牌促进会应确定由建议提出单位或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高校、科研院所、检验检测机构、认证机构、行业协会等牵头组织开展该“浙江制造”标准的起草工作。

“浙江制造”标准牵头起草单位应广泛吸收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高校、科研院所、检验检测机构、认证机构、行业协会和企业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标准工作组。标准起草过程应广泛收集国内外相关先进标准,充分考虑设计、原材料、生产工艺、检验检测、交付、服务等产品全生命周期的相关要求,广泛征求相关利益方意见。对设定的量化指标,应进行试验验证,确保指标科学、合理。

(九)“浙江制造”标准的审评。“浙江制造”标准起草完成后,标准工作组应形成标准送审稿、标准编制说明和标准先进性说明等材料,浙江制造品牌促进会应组织省内外有关专家对标准送审稿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产业发展政策和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设置的技术指标和内容要求的科学性、先进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与国内外先进标准的可比性等进行审评。

(十)“浙江制造”标准的批准发布。“浙江制造”标准工作组应根据审评专家提出的意见建议,对标准送审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标准报批稿,报浙江制造品牌促进会统一编号和批准发布。省质监局在政务网上对批准发布的“浙江制造”标准文本进行公开,供社会各界免费查阅和下载。

国家出台团体标准管理办法后,按相关规定执行。

(十一)“浙江制造”标准的复审。“浙江制造”标准批准发布后,实施过程发现标准设置的技术指标或内容不合理、不科学,或技术指标或内容已不符合国内一流、国际先进的要求,或引用的相关标准已作修订或废止,或相关的产业发展政策已作调整等,浙江制造品牌促进会应及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复审,确定修订或废止。

“浙江制造”标准的修订程序与制定程序相同;废止的“浙江制造”标准,浙江制造品牌促进会应予以公告。

(十二)“浙江制造”标准形成过程的监督。浙江制造品牌促进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指导意见的要求,制订“浙江制造”标准制定和复审的具体办法,并报省质监局审核同意。省质监局以抽查方式,对“浙江制造”标准形成过程进行监督。对不符合制定和复审要求的“浙江制造”标准,有关单位应进行整改。

四、相关政策措施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省质监局将建立“浙江制造”标准制定和实施协调推进机制,根据“浙江制造”标准批准发布情况,确定“浙江制造”品牌培育范围。各级质监(市场监管)部门应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积极鼓励相关主体提出“浙江制造”标准制定建议,参与“浙江制造”标准制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等,组织开展“浙江制造”标准的宣贯工作,提高“浙江制造”标准的实施覆盖面。

(十四)加强政策激励。省质监局将会同省经信委出台实施“浙江制造”标准与推动企业技术改造相配套的政策。各级质监(市场监管)部门也应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出台政策,引导、支持企业按照“浙江制造”标准要求开展技术改造,推动技术进步,提升企业管理和产品质量水平。

(十五)加强实施推广。各级质监(市场监管)部门应积极推动企业对照“浙江制造”标准开展质量提升活动;对达到“浙江制造”标准要求的企业,要鼓励和指导其申请“浙江制造”认证,提升“浙江制造”品牌影响力。

浙江制造品牌促进会要根据国家标准委双边或多边国际标准化合作平台建设需求,组织“浙江制造”标准外文版翻译,提升“浙江制造”标准国际化水平。

(十六)加强证后监管。各级质监(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通过“浙江制造”认证的企业持续符合“浙江制造”标准要求;对认证后出现产品质量不符合“浙江制造”标准要求的企业,要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管,有效维护“浙江制造”品牌的形象和声誉。

本意见自20162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