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申报建设综合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特色产业集聚度高、产业规模大。产业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产业配套能力、市场竞争力,中小企业量大面广,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水平需要提升,科技创新与服务需求迫切,能够培育一批龙头企业或高成长性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形成龙头骨干企业与上下游中小企业协同融通的完整产业链条。
(二)在产业公共创新和服务方面具有较好工作基础。按照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理念,有效建设与整合融合科技创新服务、检验检测、中小企业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人才服务等公共服务载体,引进集聚大院名校共建创新载体,深化完善科技金融服务,完善产业创新链与服务链,为产业集群培育提供全链条、综合性创新服务。
(三)当地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坚持政府有为、市场有效、企业获益,建设思路、建设主体明确,运行机制科学合理。具有较完善的建设规划,发展目标明确、路径清晰、重点突出,规划科学合理,政策举措有力。强化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服务,将其作为高新区、科技城、特色小镇、小微园区的核心要素来打造。
(四)综合体的建设运营单位,要具备较强的创新服务能力和资源整合能力,懂科技、懂产业、懂市场、懂管理、懂运营。以政府牵头的建设运营单位,要注重发挥市场化机制,完善“自我造血”功能;以龙头企业牵头的建设运营单位,要注重加强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做好公共创新服务;以高校院所牵头的建设运营单位,要注重突出服务产业创新,完善产学研用紧密协同机制。
第六条 综合体原则上定期申报、集中评审。省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发布申报通知。各市、县(市、区)通过浙江科技大脑在线填报建设方案等申报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经所在地政府审核后,由设区市政府书面向省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限额推荐。
第七条 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中的指标、数据的科学性和真实性负责。如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当年申报资格,且市、县(市、区)2年内不得再行申报,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八条 省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申报条件和要求进行形式审查。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由省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申报情况,综合运用实地评估、专家评审、部门联审等方式,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第九条 综合体分为创建和培育两类。省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评审结果,综合考虑设区市推荐、产业分布、地域分布等,择优提出年度创建和培育名单,报请省政府审定。上年度已列入培育的综合体,综合运用实地调研、第三方评估、考核评价等方式,择优确定培育转创建的名单;连续两年培育未转创建的,不再作为培育综合体。
第十条 报请省政府同意后的创建或培育名单,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等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省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发文。
第十一条 建立约束和倒逼机制,对相关产业集群三年内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环保责任事故、危化物处置不力或被环保督查查实存在问题的市、县(市、区),不予支持建设综合体。
第十二条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获得省政府科技创新督查激励的设区市、传统块状经济影响力大、现代产业集群引领力强、实施长三角一体化战略成效明显的市、县(市、区)和26个加快发展县建设综合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