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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布省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2020-04-12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现场推进会精神,高水平推进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研究制订了《浙江省省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现将全文发布。

浙江省省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

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  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号)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高水平推进浙江省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以下简称“综合体”)的功能是集聚技术研发、工业设计、检验检测、标准信息、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创业孵化、人才培育、科技金融等创新资源要素,强化创新、深化服务,为提升块状经济和现代产业集群产业链现代化水平提供全链条服务。

第三条 综合体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高校院所及专业机构等共同参与,以“最多跑一次”的理念,因地制宜、因业施策。支持各地打破部门管理界限,深度整合科技、发展改革、经信、市场监管(知识产权)、商务、金融等各类服务产业的创新资源,按照“政府搭平台、市场化运作”的要求,构建科学高效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 建立省市县三级联动的工作推进机制,省级负责综合体顶层设计和面上推动,指导各地抓好建设。市县负责抓好综合体建设各项工作落实。

(一)省科技厅发挥省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作用,做好牵头抓总工作,负责综合体的总体布局、申报创建、考核评价等工作。

(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等省级部门根据职能分工负责综合体建设的业务指导与服务。

(三)省财政厅负责省级财政资金的预算安排,指导并参与综合体的考核评价等工作。

(四)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综合体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坚持产业需求导向、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准确把握综合体的建设定位、功能、要求和内涵,不断提升综合体建设推进的时效度、与当地实际的匹配度、创新资源的集聚度、与产业结合的紧密度、科技成果转化的通畅度、创新全链条的协同度。

第二章  申报和认定

第五条 申报建设综合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特色产业集聚度高、产业规模大。产业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产业配套能力、市场竞争力,中小企业量大面广,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水平需要提升,科技创新与服务需求迫切,能够培育一批龙头企业或高成长性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形成龙头骨干企业与上下游中小企业协同融通的完整产业链条。

(二)在产业公共创新和服务方面具有较好工作基础。按照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理念,有效建设与整合融合科技创新服务、检验检测、中小企业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人才服务等公共服务载体,引进集聚大院名校共建创新载体,深化完善科技金融服务,完善产业创新链与服务链,为产业集群培育提供全链条、综合性创新服务。

(三)当地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坚持政府有为、市场有效、企业获益,建设思路、建设主体明确,运行机制科学合理。具有较完善的建设规划,发展目标明确、路径清晰、重点突出,规划科学合理,政策举措有力。强化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服务,将其作为高新区、科技城、特色小镇、小微园区的核心要素来打造。

(四)综合体的建设运营单位,要具备较强的创新服务能力和资源整合能力,懂科技、懂产业、懂市场、懂管理、懂运营。以政府牵头的建设运营单位,要注重发挥市场化机制,完善“自我造血”功能;以龙头企业牵头的建设运营单位,要注重加强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做好公共创新服务;以高校院所牵头的建设运营单位,要注重突出服务产业创新,完善产学研用紧密协同机制。

第六条 综合体原则上定期申报、集中评审。省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发布申报通知。各市、县(市、区)通过浙江科技大脑在线填报建设方案等申报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经所在地政府审核后,由设区市政府书面向省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限额推荐。

第七条 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中的指标、数据的科学性和真实性负责。如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当年申报资格,且市、县(市、区)2年内不得再行申报,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八条 省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申报条件和要求进行形式审查。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由省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申报情况,综合运用实地评估、专家评审、部门联审等方式,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第九条 综合体分为创建和培育两类。省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评审结果,综合考虑设区市推荐、产业分布、地域分布等,择优提出年度创建和培育名单,报请省政府审定。上年度已列入培育的综合体,综合运用实地调研、第三方评估、考核评价等方式,择优确定培育转创建的名单;连续两年培育未转创建的,不再作为培育综合体。

第十条 报请省政府同意后的创建或培育名单,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等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省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发文。

第十一条 建立约束和倒逼机制,对相关产业集群三年内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环保责任事故、危化物处置不力或被环保督查查实存在问题的市、县(市、区),不予支持建设综合体。

第十二条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获得省政府科技创新督查激励的设区市、传统块状经济影响力大、现代产业集群引领力强、实施长三角一体化战略成效明显的市、县(市、区)和26个加快发展县建设综合体。

第三章 考核与评价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对综合体实施年度绩效评价和建设期满考核,对支持综合体建设的省财政资金按规定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年度绩效评价每年开展一次,凡列入创建或培育半年以上的综合体均要参加。年度绩效评价以定量评价、定性评价和分类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以绩效评价指标得分进行排名,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一)年度绩效评价总分为100分,分为“体制机制创新、创新能力指数、服务能力指数、产业竞争力提升、带动区域创新”5个一级指标,具体得分由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相结合方式确定;另设“特色亮点工作”作为加分项,获得省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者综合体建设经验在省内外推广应用,每项2-3分,累计不超过10分。

(二)分类评价。根据农林牧渔、传统块状经济、现代产业集群、现代服务业等不同产业特征开展分类评价;按照综合体建成、创建、培育等不同的建设状态,统一赋分分类排序。

(三)各类(建成、创建、培育)年度绩效评价排名末10%且未能完成申报书明确的阶段性建设任务的综合体,予以黄牌警告,并由省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约谈;连续两年黄牌警告的,不再列入综合体名单,视情全额追回省财政专项激励资金。

(四)年度绩效评价排名前30%的培育类综合体,第二年直接转为创建类。

第十五条 在综合考虑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和建设目标完成情况基础上,开展创建类综合体建设期满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十六条 综合体考核数据由申报市、县(市、区)等负责提供,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在考核评价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的,对其“一票否决”,年度绩效评价给予黄牌警告,建设期满考核为不合格。

第四章 资金支持和使用

第十七条 深化完善财政专项竞争性资金支持方式,原则上对创建类综合体所在市或县(市、区)(不含宁波),省财政资金采取事前支持和绩效奖励相结合的方式予以支持,同时根据综合体的具体情况体现差异化,具体由省科技厅商省财政厅确定。

第十八条 对列入省级创建名单的综合体,给予其所在市或县(市、区)最高2000万元省财政资金支持。

第十九条 结合相关市、县(市、区)传统块状经济、现代产业集群综合体“全覆盖”以及整体工作推进情况,根据省级综合体建设期满考核情况,予以绩效奖励或追回资金。

(一)按照考核“优秀”每家不超过500万元、“良好”每家不超过300万元,给予其所在市、县(市、区)绩效奖励。考核“优秀”的综合体占比不超过20%。

(二)对建设期满考核“不合格”的省级综合体,不再列入创建名单,并全额追回省财政资金。

(三)2018-2019年已获得省财政资金支持的综合体,建设期满考核为“合格”以上的不再予以奖补;建设期满考核为“不合格”的,不再列入省级综合体建设名单,同时全额追回省财政资金。

第二十条 省财政资金要重点用于综合体建设,也可用于本区域的科技研发支出,但不得用于楼堂馆所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或人员工资、福利、奖励等。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一条 综合体在运行过程中如遇建设运营单位变更等重要事项调整的,需报请市、县(市、区)政府同意后,书面函报省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鼓励各地认真总结综合体建设经验,在政府引导推动、公共平台提升、龙头企业带动、多元主体协同等创建做法基础上,积极探索新的建设与运行机制,及时总结成功做法,为全省提供经验。

第二十三条 各市、县(市、区)参照本办法,可研究制订市级、县(市、区)级综合体管理考核办法。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导则》(浙科改办〔2017〕2号)、《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财政专项激励资金竞争性分配方案(试行)》(浙科发条〔2018〕30号)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负责解释。